法制史:元明清法律制度知识框架整理(含PDF)

您所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小米mix2 价格 法制史:元明清法律制度知识框架整理(含PDF)

法制史:元明清法律制度知识框架整理(含PDF)

2024-02-20 13:45| 来源: 网络整理| 查看: 265

原标题:法制史:元明清法律制度知识框架整理(含PDF)

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

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

立法指导思想 ①祖述变通,附会汉法;②因俗而治,蒙汉异制。 《大扎撒》/《礼撒大全》 成吉思汗编纂礼撒和训令,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。 《至元新格》 元世祖,元朝统一中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。 《大元通制》 元英宗,仿唐宋旧律。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。元代法典定型。 《元典章》/《大元圣政国朝典章》 江西地方官员对圣旨条例的汇编。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,是《大明律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。附载五服图。 罪名体系与量刑原则的变化 强奸幼女罪,10岁以下。改十恶为诸恶,打击谋反罪为重点。量刑原则:总的趋势是处罚减轻,崇尚轻刑。刑罚适用实行蒙汉异法、同罪异罚原则。僧侣享有特权:除犯奸盗、诈伪、杀伤人命等重罪,不受法律制裁。对贼盗犯罪处罚明显加重,广泛恢复肉刑。警迹人。 刑罚制度的变化 基本沿袭唐宋五刑,明显带有蒙古民族的旧俗。 财产法律制度 阑遗物:牲口和奴婢。公告10天→官府收管→认领归还本主买卖,典当,借贷,租赁。不动产买卖和典当程序:经官给据,先问亲邻,签押文契,印契税契,过割赋税。人身损害赔偿:刑事责任+民事赔偿责任。养济之资,养赡之资,医药之资,烧埋银。 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婚姻允许依照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行事,不强求划一。婚书是必备形式要件。媒妁职业化。继承:各依其本俗法。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。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,丧失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,夫家财产不得带走。明清亦是如此。(元之前寡妇改嫁可以带走原有妆奁。)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中书省:中央最高行政机关,中书令,宰相。下设六部。枢密院:掌理军事,枢密使。宣政院:掌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。国师(帝师),职官僧俗并用,权力很大。地方:行中书省—路—府(州)—县四级制。 科举制度的变化 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。 监察制度的发展 ①加强监察立法,使监察有法可依,有章可循。②监察体制设置严密,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。中央御史台(中台);地方行御史台(行台)——江南(南台)和陕西(西台);下分设22道监察区,设肃政廉访司,肃政廉访使纠察地方官员。③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。④体现民族歧视政策。御史大夫只能由蒙古贵族担任。 五、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:大宗正府,刑部,宣政院 大宗正府:负责审理蒙古、色目人和宗室案件。刑部:掌管司法行政与审判。宣政院: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,统领吐蕃地区军民政教事务的中央机构,也是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,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。行宣政院,僧录司,管理各地僧侣诉讼。 诉讼审判制度 “诉讼”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,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。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:年老和疾病、行动不便者;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。诉讼管辖“约会”制度:不同户籍、民族、僧侣间,政府找其上司。

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

立法指导思想:“刑乱国用重典”:重典治吏,重典治民。“明刑弼教”: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。实质是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。 《大明律》与“六部分篇”体例 7篇:名例冠于篇首,下按六部官制分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律。律首附有《服制图》《六赃图》等图表。 《大诰》的制定及其特点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,对臣民的训导,新颁布的重刑法令。效力在法律之上,加重处罚,打击贪官污吏。 《问刑条例》 条例/例: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。万历年间将《问刑条例》附于《大明律》,律为正文,例为附注,称《大明律集解附例》,开律例合编先例,影响了清朝。 《大明会典》 明朝官修的行政法规汇编。为清五朝会典奠定了基础。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断罪无正条,比附类推。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。涉外案件,依明律拟断。属地法主义。 奸党罪 《大明律》新增 充军 宋元时已经存在,明朝广泛使用。里程,对象,期限。重于流刑。 廷杖 皇帝处罚大臣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重其所重:政治犯罪,强盗、盗窃、抢夺等侵害财产,贪赃受贿。轻其所轻:轻微触犯礼教、典礼的罪名。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,子孙违反教令。 财产所有权 荒田先占开垦者所有。遗失物30日公告期,拾得人可获得一半。埋藏物完全归发现人所有,古器、钟鼎、符印、异常之物送官。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婚姻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。(主婚权属于祖父母、父母;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;同姓、同宗无服亲、良贱不得为婚;婚姻解除以七出、义绝为条件。)新内容:强调婚姻礼俗;适龄者方许结婚;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。对义绝作出新的解释,侧重婚姻关系本身。家长的权力扩大:教令权和主婚权。责任也更大:独坐主婚。身份继承:嫡长子继承制。财产继承:诸子均分制。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,无女者入官。奸生子地位上升。 四、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:一条鞭法 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。 海外贸易制度 ①制定“海禁”法规;②朝贡贸易立法,市舶提举司。 五、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。皇帝直接控制六部。军事指挥权:前、后、左、右、中五军都督府。监察机构:御史台→都察院。通政使司: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。九卿:六部尚书+通政使+左都御史+大理卿。朱元璋 殿阁大学士→明成祖 内阁,内阁大学士,首辅。地方行政机构:省—府—县 三级。省-三司:布政使司(行政),按察使司(司法和监察),指挥使司(军事)。府-知府。 县-知县。 统掌地方行政和司法。 官员选任制度 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。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参加科举考试中央设国子监,监生。府州县设官学,生员/秀才—举人—进士。明太祖,刘基,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,按照程朱理学注解答题,不得言及时事自由发挥。明宪宗创立“八股”格式。地方官“北人官南,南人官北”的籍贯回避制度。抽签。官员60岁致仕,乡宦。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:都察院(风宪衙门)。左都御史,右都御使。十三道监察御史/巡按御史。六科给事中合称“六科”,与都察院并列,直接向皇帝负责。地方 巡抚统管一省行政,总督统掌军政。提刑按察使(行在都察院/外台)有监察权。 六、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:(中央“三法司”)刑部,大理寺,都察院→“三司会审” 刑部:中央司法行政机关。下设十三清吏司。大理寺:复核机关。都察院: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行为,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审判,监督法律执行。附设监狱。 地方司法机关 省:提刑按察使司,按察使。承宣布政使司设有理问所,民诉。府、县行政司法合一,知府、知县统揽行政、司法权力。明朝各省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设“断事司”,军人诉讼。 厂卫 厂:东厂、西厂、内行厂。卫:锦衣卫。南北镇抚司中,北镇抚司/锦衣卫狱。 申明亭 民间户婚、田土、斗殴相争,务要经本管里甲、老人理断。 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严厉制裁诬告行为。诬告加等反坐。②严禁越诉。③军官、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。④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。原告就被告,轻囚就重囚,少囚就多囚,后发就先发。⑤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。 审判制度:会审制度 ①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(圆审):三法司长官三司会审,最后由皇帝裁决。【源于唐朝三司推事】圆审=六部尚书+(通政使司)通政使+(都察院)左都御史+大理寺卿,判决奏请皇帝批准。②朝审: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,是录囚制度的发展。是清代秋审、朝审的渊源。③大审: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。京师大理寺主持;地方布政使和巡按御史主持。明朝独有。④热审:宦官、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。 展开全文

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

立法指导思想:“详译明律,参以国制” 清政权入关以前,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。皇太极“参汉酌金”。入关后,以汉治汉,“详译明律,参以国制”。一方面以明朝法律为蓝本;另一方面根据时代需要斟酌吸收满族固有的习惯法。 《大清律例》7篇 顺治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;雍正《大清律集解》;乾隆《大清律例》,标志清朝律典完备成熟。7篇,名例律,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、工律 +附例。 《大清会典》 康熙+雍正+乾隆+嘉庆+光绪=五朝会典,统称《大清会典》。内容上是行政法;编纂上“以典为纲,以则例为目”原则,典、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。《光绪会典》增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。 则例 清政府的行政法规。康熙朝开始制定。一般则例,特别则例,专门则例。是清朝的一项创造。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理藩院是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。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… 充军、发遣、刺字 充军:重于流刑。里程分为五等→五军。五军道里表。发遣:仅次于死刑的重刑,比充军重。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。刺字:扩充适用范围。罪犯刑满释放以后须充当“巡警之役”三年。 死刑制度 立决:斩立决和绞立决。监候:斩监候和绞监候。→秋审死刑残酷化趋势:凌迟、枭首、戮尸。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①确保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。实权操于满官。分族官缺。②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。③法律保护旗地旗产,禁止旗民交产。 文字狱 未制定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。比照谋大逆判罪。 民事主体的变化 ①废除匠籍制度,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。②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。③部分贱籍豁免为良。④奴婢可以开户为民。本人不准应考出仕。其子孙无所限制。⑤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,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债权制度的发展 ①明确典、卖两种契约的区别。典契须注明回赎字样;卖契注明永不回赎字样。无须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,无须过割赋税。②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:10年。③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。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:嫡长子-嫡长孙-嫡次子-嫡次孙-庶长子-庶长孙-庶次子-庶次孙。绝户之家: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。法律禁止乞养异姓之子(八旗无嗣有例外)。立继人须昭穆相当。独子兼祧/两房合一子:一人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。 四、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海禁政策:禁海令,迁海令。对海上贸易实施严厉的监控。 专卖制度 禁榷制度:盐、茶、矾。 五、司法制度 三法司: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。刑部:最高司法审判机关,刑名总汇。下设十七省清吏司,督捕司,秋审处、修订法律馆。大理寺:负责案件复核的“慎刑”机构。都察院:全国最高监察机关。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:内务府慎刑司(满人诉讼),宗人府(皇族宗室诉讼),步军统领衙门(京师地区满族司法)。理藩院(管辖少数民族事务,蒙古、青海、回疆上诉审机关)。 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对于告诉的限制更为严格:应属容忍之人一律不得告诉。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。地方司法四个审级,禁止越诉。刑事审判程序:死—发遣—充军—流—徒—杖—笞笞&杖:州县自行审结。徒刑:州县初审→府→按察司(省)→督抚(省) 逐级审核,督抚判决。流刑&充军:督抚(省级)审结后→刑部-清吏司批复,交各省执行。死刑:州县→逐级审转复核→督抚向皇帝具题→三法司核拟具奏。京师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→奏题于皇帝→三法司拟核。所有死刑案件最终均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。民事案件: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&判决,无须逐级审转。审判回避(亲属、仇嫌关系)。审判时须依所告本状推问。 秋审制度 清朝死刑复审制度。发源于明朝审制度。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、绞监候案件。《秋审条款》①情实②缓决(3次免死) ③可衿 ④可疑 ⑤留养承祀 幕友胥吏的作用 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责任编辑:



【本文地址】


今日新闻


推荐新闻


CopyRight 2018-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-3